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是常住戶口登記管理的基礎。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的登記管理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記載或更改。
常住人口證明:
常住戶口是我國根據戶籍制度所確定的壹種稱呼,原則上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生活,如果離開應當進行戶口遷移,其目的是方便統計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為訴訟管轄的依據。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人戶分離的現象比較普遍,如果本人在其他地方長期居住滿壹年以上的,居住地則作為本人的住所地。如果是常住戶口,去派出所開張戶籍證明比街道證明更正規。
戶籍證明:主要是證明壹個人婚姻狀況、戶口所在地,遷移證明等,表示自己戶籍情況的證明。
而常住人口登記表:在某地,壹個人的戶籍不壹定在本地,(戶籍在老家)但長期居住在本地工作、學習等,必須在本地辦理長期居住的手續,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
關於常住人口的證明方面,擁有當地戶口,或者當地居住證的屬於當地居民;或者在當地工作多年,全家壹直在當地生活的就算是常住人口。居住5年以上可算常住人口。
總結:房屋貸款可以用常住人口登記表代替,戶口本與常住人口登記表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