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17條規定,書寫、錄音、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來說不如自己寫的、公正的遺囑準確可靠,有見證人見證可以防止遺囑被偽造和篡改,有助於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壹個或者沒有見證人都是無效的。
其中,受遺囑人委托記錄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並保證其準確性的見證人也稱為代書人。
見證人和代書人在見證公民立遺囑的過程後,必須親自在書面遺囑上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手印,註明年、月、日、時間、地點。在記錄在案的遺囑中,必須寫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單位、與立遺囑人的關系等。,或者在以後的書面證明中證明上述內容。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應當做必要的記錄;未記載的,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並要求見證人如實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不得因個人私利或者其他原因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