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對未丟失、遺失、損毀的號牌、行駛證予以收回,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在補發、換發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登記證書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補發、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登記證書生效前已經登記的機動車未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到車管所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但是,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移、抵押登記的,應當在申請前向車管所申請機動車登記證書。
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