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至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被告葛某對借款事實及所欠金額無異議,但請求法院審查原告主張的罰息計算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通過網銀程序簽訂的電子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簽訂後,原、被告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原告提交了資金流水表、對賬單、結算清單(欠款明細)等證據5份,可以證明原告按約向被告履行了借款的事實,被告認可該事實。借款到期後,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貸款逾期後的利息、罰息和復利將在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50%的利率。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的本金罰息按照高於貸款利率50%的利率收取,符合要求,法院予以認可。原告葛某需償還截至2018年9月的借款本金224600元、借款利息12805.14元及罰息6365.88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之後,被告還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借款利息(含罰息)。
法院壹審判決被告葛某償還銀行貸款本金22.46萬元;截至2065438年9月+08日、65438年9月+09日、65438年9月+0765438年9月+0.02元的貸款利息以及根據貸款合同自2065438年9月+08日至貸款本息實際償還日計算的貸款利息(含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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