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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居間服務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第壹,中介機構的義務

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是委托人的權利。中介機構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報道媒體簽約的機會或義務

向委托方報告締約機會或提供締約媒介是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主要義務。

2.忠實於有關各方的利益

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是指經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經紀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

首先,經紀人應當如實告知委托人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業務信息,經紀人不得對合同的訂立產生不利影響,並負有對他人提供的信息、交易機會以及後續的締約保密的義務。

第二,中介機構的權利

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是委托人的義務。中介機構的權利有以下兩個方面。

1.經紀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中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約定中介報酬和中介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的,雙方約定的報酬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中介合同中的給付義務有兩種:壹是報告中介,因為中介只向委托人報告締約機會,與委托人的相對人不發生關系,所以報告中介只對委托人即媒介中介承擔給付義務,因為交易雙方都從中介中獲益,所以除非另有約定,雙方應平等承擔中介的報酬。經紀人行使報酬請求權,報酬後支付,即合同僅限於其報道或媒體的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得要求報酬。合同成立但無效的,經紀人不得請求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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