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單套商品住房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主城區九區最近兩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建築面積3倍以下的房屋,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稅率為1%;4次(含)以上的稅率為1.2%。在重慶,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購買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稅率為0.5%。
第九條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成交單價×稅率。應稅建築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後的面積。
擴展數據: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壹條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批準緩繳當年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無重慶市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納稅人有重慶市戶籍、企業、工作任壹條件的,自該年度起免征稅收。已納稅的,退還當年已繳納的稅款。
第十三條應稅不動產因不可抗力受損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當年可酌情減征或免征個人住房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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