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合同金額和發票金額必須相同。合同金額高於發票金額,涉嫌偷稅合同金額低於發票金額,涉嫌虛開發票。如果發生在民事訴訟中,壹般按照實際金額確定。
如果合同金額與發票金額不壹致,以實際金額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應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時,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者按照所領發票的票面金額和數量繳納不超過654.38+00000元的保證金,並限期交出發票。
若發票按期還清,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解除或保證金返還。未按期清償發票的,由擔保人或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時應當出具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應向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