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專業銀行建立不良貸款準備金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壹)項,當年發生的不良貸款損失以企業數(下同)為基數,每戶低於65438+萬元,可根據不同情況區分。獨立核算的地(市)分支機構會同同級中央企業財務常駐機構審核批準核銷,並報上壹級備案;
(二)當年發生的壞賬損失在每戶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中央企業財務負責人審批核銷,並報專業銀行總行備案;(三)當年發生的壞賬損失每戶在50萬元以上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和當地中央企業財務人員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核批準核銷,並報財政部備案。(四)當年發生的壞賬損失屬於城鄉居民貸款時,按個體戶數每戶不足5萬元的,由獨立核算的地(市)分行會同同級中央企業財務駐地機構審核批準核銷,並報上壹級備案;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中央企業財務負責人審批核銷,並報專業銀行總行備案;超過50萬元的,按前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