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貸款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第壹,借款人和擔保人的信用狀況和擔保能力不可行,過於依賴關系和熟人,貸前調查不充分。二是放錢多於管人的現象普遍存在,貸後檢查不及時、不全面。大部分信貸員重視庫存核查,忽視對企業資金申請的分析;比起對關聯企業的業務調查,更註重企業經營情況的調整。
(3)信用檔案管理不規範。在信用檔案管理中,信用檔案的有效性、及時性、規範性和全面性沒有得到充分體現,檔案不夠完整;是信用檔案的分類和管理責任不夠明確嗎?
(四)擔保貸款程序不規範,風險隱患較為突出。第壹,抵押手續不完善。部分抵押貸款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價值未得到有效評估。二是貸款擔保程序不規範。保證人的資格具有任意性,借款合同的要素不完整,壹些保證借款人保護自己或借款人是相互保證人,從而失去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