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與開放商協商解決。\x0d\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x0d\\x0d\貸款不批違約的註意事項:\x0d\目前有不少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後,因各種原因,銀行貸款始終無法獲批,就會出現退房糾紛。在具體執行中,很多樓盤是開發商統壹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所以提醒購房者應盡量在合同中註明,“如果貸款不能辦理,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需返還首付款”。除此之外還要註意:\x0d\1、如果是銀行根本就沒有接受貸款申請,由購房者自己承擔違約責任。\x0d\2、如果是購房者和銀行已經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銀行沒有按時放款,則購房者在向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銀行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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