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執照等工商資料、省政府金融辦文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證信中心的機構信用代碼證書等材料均能證實,小額貸款公司系依法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其他金融機構,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在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員工,屬於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貸款審批職責,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