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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別人的貸方仍然要承擔責任。

生活中,急需用錢的時候,就會想到貸款。貸款大部分是自己用,少數人只是充當中間人,借給別人。比如這個夏就是貸款給別人,但是別人沒有償還貸款本息,以為自己不用承擔責任。其實夏還是要承擔責任的。讓我們來看看發生了什麽。該信用社向夏某發放貸款,但夏某聲稱貸款的實際使用人為王某某,拒絕償還貸款本息,於是該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訴訟。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夏向信用社返還借款本金並支付相應利息。法院經審理查明,2065438+2002年2月,夏向信用社借款20萬元,並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及預期年化利率。信用社按照約定給夏某發放了貸款,並將款項直接匯入夏某的銀行賬戶。夏在借款借據上簽字蓋章確認。借款到期後,夏未歸還借款本金,並欠部分利息。信用社催他未果,他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夏辯稱借款屬實,但實際使用人為王某某,其並不知道具體還款情況。故該借款應由王某某償還,王某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法院認為,被告夏自願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約定發放借款,被告應按合同約定返還借款本金並支付相應利息;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的,還應當按照罰息預期年化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主張借款實際使用人為王某某,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所借款項確實已支付至被告賬戶。至於被告將這筆錢轉給他人使用,是另壹種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故被告夏主張王某某應承擔清算責任,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夏返還原告信用社貸款本金2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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