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貸款服務費與利息之和的利率不超過年化36%即為合法。我國對貸款機構有特定法律,要求各貸款機構的最高年利率不能超過36%。貸款機構可以按經營規定收取貸款服務費,但是貸款服務費必須納入貸款費用中,與貸款利息、處罰金等總的占比不能超過貸款金額的36%。借貸公司以平臺管理費和服務費名義,變相收取的高額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物蠢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穗辯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罩族陪額認定為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