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拆除、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權益;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擔保或新的抵押(質押)。
關於貸款的其他規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未足額提供抵押(質押)物的,應當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為法人的,必須具備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並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的收入來源,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在貸款銀行有壹定的存款。
參考以上內容?北海市政府-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