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不動產登記申請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