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