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發放不合格的個人貸款;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4)將所有貸款調查事宜委托給第三方;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
(六)指使借款人以虛構的情況獲取貸款;
(七)對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