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旦保證人的債務不能償還,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為保證人償還債務。對某事做出承諾的人。再比如債務的擔保等。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可轉讓票據債務人向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人作出保證。
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有貸款都是由第三方催收,有的是企業貸款,有的是民間貸款,第三方貸款只是作為資金使用,與貸款本身無關,不會影響第三方收款人。
這是銀監會三個辦法壹個指引中規定的。專門術語叫委托付款,就是妳借了錢,要根據妳貸款申請的用途,把貸款轉給妳的交易對手。比如妳申請貸款買鋼材,貸款的時候要提交采購合同,然後貸款會直接轉給鋼材供應商。第三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據此,無論何種形式的擔保,壹旦被擔保人的債務人不還款,擔保人將承擔為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壹條: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保證人應當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