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法院查明了李詐騙的基本過程。其犯罪分子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李某將資金存入建行麗雅灣支行,然後復制李某的授權委托書進行資金劃轉,並通過第三方扣款平臺扣劃李某的存款。而且李在庭審中稱,由於沒有啟用短信提醒功能,後來才發現閑置銀行賬戶內的存款全部被轉走。法院審理認為,兩犯罪嫌疑人通過中間人聯系包括李在內的被害人,通過提高年息的方式,使被害人在指定銀行存款,並索要被害人開戶行名稱、客戶姓名、身份證、銀行卡賬號等信息。
這是李的建行賬戶。5天時間,同壹個賬戶進行了200多次轉賬,建行卻沒有監測到任何異常現象,說明系統管理手段不足、不完善,也有過錯,應承擔壹小部分責任。
主要焦點在於李對其姓名的懷疑,借記卡654.38+00萬元的損失,泄露個人及賬戶信息是否存在過錯?建行荔灣支行在損失654.38+00萬元資金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從農資交易的常識和生活經驗來看,按照較高的證明標準,李在葉安交易過程中存在個人賬戶信息在限額內的過程,為犯罪嫌疑人實施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因此後果承擔相應責任。交易過程中出現了阿拉式偽造,授權中出現了李簽名的委托扣款授權。這不是李在建行麗陽灣支行的手機號,所以李在扣款交易中沒有收到短信通知。同時,可以認定建行麗雅灣支行在葉安借記卡扣款交易過程中正確履行了義務,不存在過錯和違約行為。現李要求建行承擔本案法律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但建行麗雅灣支行對本案負有監管責任,應賠償李450萬元及2065438+2006年4月29日寄出的活期存款借款利息。如果後來有事情解決了,就可以獲得超過448萬元的違法款的催收權,屬於建行麗雅灣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