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是保證人,包括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務的債權人。在這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之為保證責任。擔保人,從廣義上講,是指為某項交易或事件做出壹定保證的人。比如在債權債務擔保中,擔保人特指具有代為清償或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