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保證人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是指有能力代表保證人和債權人清償債務,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也就是說,只要是有行為能力的法人或公民,都可以做擔保人。
但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得作為擔保人。還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可能不是擔保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有權拒絕強令其為他人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其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