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擔保的主要目的是: (1)擔保機構保證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本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應償還而未償還的本息; (2)借款保證合同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時生效,在借款人或保證人償還本息後失效。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主要目的是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分散銀行借貸和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和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原告僅以借條、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經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人的防衛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且能夠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貸數額、給付交付、當事人經濟能力、本地或者區際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2.貸款擔保人的要求是什麽? 1.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2.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企業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企業有權拒絕強令其為他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