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貸按期歸還時,貸款保證金歸還提供者。
貸款保證金是指在發放貸款前,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按貸款金額的壹定比例預收壹定款項的行為,這部分保證金在貸款發放前繳存。
按揭貸款保證金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壹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錢,並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房產證辦理出來並完成抵押登記後,銀行才將按揭貸款保證金退回開發商。
預收貸款保證金制度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貸款通則》第18條第2款規定,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若金融機構實行貸款預收保證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實際得到的貸款總額減少,不能滿足借款人急需資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若金融機構實行貸款預收保證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實際得到的貸款總額減少,不能滿足借款人急需資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