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日利息:28000 x 0.068% = 19.04元,年利率0.068%x365=24.82%,屬於正常的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數據:
未按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按以下方式處理:
2004年6月65438+10月1之前,人民銀行規定在借款期限內不能按約定支付利息的,短期借款按借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復利,到期後按罰息利率復利。
中長期貸款按借款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逾期後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當最後壹筆貸款還清後,利潤隨本金壹起還清。
2004年6月5438+10月1以後,所有未按時支付的貸款利息,按照罰息利率標準計復利,不按季、按月計算,而是像貸款本金壹樣按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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