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用信息。
從事信用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用信息,應當事先征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適用本條例關於信息提供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