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為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二、詳細分析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應提供以下材料: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及審核審批材料。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內容應包括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情況,借款人、擔保人或抵質押物情況,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追索情況及結果,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符合條件的銀行卡小額貸款呆賬核銷除外,可采取清單方式進行核銷。經辦行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等。
三、哪些情況下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追償的債權;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因行政幹預造成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