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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核銷的條件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被破產,經過定清償後,仍不能還清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款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的逾期貸款。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戶、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擴展資料:

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後三類,即“壹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準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

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準,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準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準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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