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決如下:因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公司被判處罰金1040萬元;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姜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等涉案人員被判處六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相應的處罰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