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別人用的身份證貸款還不上,不涉及刑事責任。
2、別人用的身份證貸款,雖然是的名字,但只要沒有到場簽字,貸款與無關。
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必須是本人親筆簽名或按手印,如代替辦理簽字必須有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4、如果是簽名或按手印,是債務人。或者有證據表明貸款資金實際部分或全部為所用,應該承擔償還義務。如果不如期償還,銀行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