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捆貸款起源特殊打捆貸款是指以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為承貸主體,以財政出具的還款承諾作為償債保證,將壹城市或區域的若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組合成壹個整體項目,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壹種融資方式,是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合作的初始模式。 打捆貸款的模式最早是國家開發銀行於1998年在安徽蕪湖試點。當時蕪湖提出壹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打捆建設貸款,其核心是財政兜底。政府承諾、財政兜底,然後以項目進行市場化運作。財政還款來源是有多方面渠道的,比如,城市建設維護費、各種稅、留給地方可支配的費等。此後,打捆貸款被地方政府廣為運用,除了國家開發銀行以外,各國有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也頻頻涉及。2006年4月25日,國務院五部委緊急叫停打捆貸款,旨在加強宏觀調控。2008年爆發金融危機後,為應對金融危機,地方政府啟動融資平臺,其中也包括打捆貸款。 打捆貸款之所以產生,第壹個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動力。在財政與金融分離、中央稅與地方稅分離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銀行成為不同的利益主體,有了不同的利益追求。商業銀行追求自身盈利,地方政府則追求地方稅收增加和地方經濟的發展。而打捆貸款業務的推出,無論是對商業銀行還是對地方經濟的發展都大有裨益。第二個原因是擔保資源的稀缺。由於《擔保法》中法定的擔保物種類少,主要局限在不動產,動產擔保制度薄弱,擔保資源不能物盡其用,加大了擔保資源的稀缺程度。那麽,以地方政府信用作為擔保,在客觀上為銀行和企業提供了擔保資源,便利了企業借款和銀行放款。在企業因缺少擔保物而“借款難”時,企業渴望借助政府信用擔保,以獲得急需的資金;在銀行流動性充裕“放款難”時,銀行也希望借助政府信用擔保,從而把資金貸出,把負債變成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