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定期質押貸款辦法》第二條個人定期質押貸款(以下簡稱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個人定期存單作為質押,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獲得壹定數額的人民幣貸款,到期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