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
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或者貸款人、借款人和出質人在借款合同中訂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質押條款。
第十七條
存單開戶行(以下簡稱存款行)應根據出質人的申請及質押合同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並妥善保管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條
貸款期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償還質押貸款的,貸款人應當及時將質押的定期存單退還出質人,並及時到存單開戶行辦理登記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