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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條例不允許的行為

法律分析:壹、催收不得涉及貸款第三人。

即不能對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能去騷擾借款人通訊錄的人,銀行要明確第三方機構的權責,如有投訴要立馬停止合作,把違法違規的線索及時交給相關部門查處。

二、銀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行為機構

規定中明確了銀行不能找有暴力催收行為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催收,如有發現立即終止合作。

三、催收不得誘導借款人借高利貸還款

催收人員硬的不行就會來軟的,會誘導借款人到其他網貸平臺申請貸款還款,惡性循環會把借款人推向深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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