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的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達意思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需要法院的批準。法院不認可的,無效。
收集過程如下:
1,內部催收階段經歷:客服、催收專員、法務部,多以短信、郵件和電話催收;
2.對外催收的流程:公司、律師事務所催收,內容:電話或短信(以網絡電話為主),部分銀行會爆溝通、應酬、聯系緊急聯系人、發送催收函、律師函、起訴告知函、立案告知函等。,甚至配合當地派出所進行調查;
3.最終起訴: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償還財產,法院將采取強制法律措施,要求對方執行判決。
綜上所述,催收流程包括內部催收和外部催訴,應根據逾期時間長短選擇不同的催收方式;基本上通過電話催收、上門催收、到法院起訴等方式進行催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