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兩次以上因高息放貸受到行政處罰,且又高息放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以欺詐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