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楊某夥同張某(另案處理)預謀騙取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貸款用於個人使用。三人找來虛假擔保人,並找到在焦作市某學校辦公室工作的被告人張某某為其提供虛假擔保人的工作及工資證明,又取得焦作市陽城公安分局民警馬某的虛假擔保證明以及梁某同焦作市鼎好裝飾有限公司簽署的虛假建材裝飾材料合同後,於2007年10月31日同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百間房信用社簽訂了為期壹年的個人保證借款合同,騙取該信用社貸款20萬元。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百間房信用社信貸員被告人王某及時任該信用社業務主任的被告人趙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沒有認真審核的情況下為梁某辦理了貸款手續,為被告人梁某發放了20萬元貸款。被告人梁某同張某將該筆貸款分開使用後壹直未還。2009年11月份,被冒用名義為該款項擔保的王某某到銀行貸款時,工作人員稱其有21萬元貸款未還,並有不良記錄,記錄是在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百間房信用社替別人(被告人梁某)擔保了21萬余元。然而,王某某與被告人梁某並不相識,而且沒有給任何人擔保過貸款。此後,王某某到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百間房信用社討說法,但數次未果,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