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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積金貸款新政

法律分析:根據新的貸款政策,在公積金貸款條件方面,取消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尾款首付“二選壹”的限制。新政實施後,繳存人可根據自身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和擬申請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余額支付貸款購房首付款,最大限度地發揮公積金支持在購房過程中的作用。貸款新政實施後,新建商品住房購房合同備案形式由貸款受理要求調整為貸款發放要求,即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需具備購房合同備案形式。新政後可以先申請公積金貸款,等公積金貸款發放時再提交備案表,整體上推進了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流程。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結算等金融業務,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和歸還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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