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的職工;
2、申請時在公積金中心已連續6個月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沒有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同時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期付款金額不低於所購住房價值規定比例;
4、有較穩定的職業及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5、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作為保證人;
6、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攜帶相關資料的原件以及復印件,到公積金管理局進行咨詢與申請,並填寫申請表;公積金管理局審批通過申請之後,會向申請人發送相關通知;申請人在得到通知之後,需要將相關資料的原件到銀行簽訂合同,然後還需要在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申請人帶著合同與公證書去公積金大廳領劃款通知書,到銀行辦理最後的劃款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