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職工的貸款額度(每月繳存的公積金×對應的存儲月份數×存貸系數)每位繳存職工的貸款額度,以月度為單位分段計算,每月繳存的公積金分別對應壹個貸款額度。
“每月繳存的公積金”的取值方式:如繳存職工未提取過公積金的,則按照其每月實際繳存的公積金金額取值。如繳存職工提取過公積金的,則按照繳存資金後進先出原則,從其提取時點往前逐筆抵扣,按照當月抵扣後的金額取值,直至扣完對應提取金額,扣除資金部分不再納入貸款額度計算。
“對應的存儲月份數”的取值方式:繳存職工最近壹次繳存入賬對應的存儲月份數為1,自1開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對應的存儲月份數分別是2、3、4?
“存貸系數”的取值方式: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流動性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並公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