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是世界上銷售房地產的壹種流行方式。雖然它在性質上不同於抵押貸款,但在“抑制房屋所有權”以確保債務履行(分期付款和及時還款)方面達到了相同的目標。
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為了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貸款種類,確保貸款安全。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時願意以自有財產或第三方財產作為擔保的壹種貸款方式。借款人到期未能償還貸款本息時,公司有權處分其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二條辦理抵押貸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第三條抵押物範圍:依法具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等);可以流通或轉讓的材料或財產。
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抵押金額以抵押人處分所得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抵押房屋不得超過經營期限;
以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後的剩余年限。以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