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攜帶以下文件:
1,原《機動車號牌補領換發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暫住人員還需提供有效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應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為暫住人口的應提供有效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駕駛證和登記證原件。
具體程序如下:
1.車主向機動車管理科(登記大廳在用車窗口)提交相關資料;
2.機動車管理科(登記大廳在用車窗口)對信息進行審核,對未完全丟失、遺失、損壞的部分進行回收,符合要求的受理機動車行駛證(號牌)換發或換發申請,並出具待處理憑證;
3.打印行駛證(打印臨時號牌);
4.車主繳納行駛證(號牌)費,憑待辦憑證到機動車管理科(登記大廳辦證窗口)領取行駛證(臨時號牌);
5、機動車輛管理部門給省廳車輛管理處打鐵板。
6.臨時號牌到期,車主到機動車管理科(登記大廳)換發。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登記轉移或者註銷後,原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新購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的;(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經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