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這壹規定表明,壹男壹女提出離婚後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於另壹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由法院根據夫妻關系是否真的已經破裂,調解無效來判決。
同時,還有關於債務問題的法律。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壹並清償。*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此外,當事人必須明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期間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