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招標的項目如下:
(1)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招標流程有哪些步驟?
招標程序步驟如下:
1,招標公告;
2.資格預審;
3.發布招標文件;
4.投標準備會議;
5.準備並遞交投標文件;
6.開標;
7.評標;
8.中標;
9.合同談判和簽署。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