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信用評級體系,審慎使用外部信用評級,通過內部評級和外部評級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對於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等級;對於交易商和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用檔案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四條發放汽車貸款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的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信用良好,確實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