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要說到消貸保險,如果車主在貸款買車的時候買了消貸保險,那麽壹旦車主無法償還貸款,保險公司需要賠償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所以,這種第壹受益人的規定,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為了互相降低風險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如果沒有這個約定,壹旦汽車出險,賠償金直接給了車主,但銀行不知道抵押物權已經受到了損失,若車主這時候放棄還貸,那麽銀行就會受到極大的損失。但是,我國《保險法》中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中的概念,車險作為財產保險,這種第壹受益人的規定在法律上並不具有效力。也正因為如此,常常有這類理賠糾紛發生。所以,銀行、車主、保險公司三者之間,應該在約定的時候規定好第壹受益人的適用情況,減少這方面的理賠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