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債務人已經搬離住所,屬於“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情形”,因此如果銀行在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未能償還債務,擔保人有義務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享有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依據法定事由對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擔保責任
第二十壹條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應當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應當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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