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不可以使用租賃合同辦理貸款。貸款需要有具體用途、收入證明等。租賃合同並不是很重要的,既不能證明還款能力,也不能證明資金狀況,甚至不能證明交了多少房租,正常是不可以貸款的。租賃是壹種以壹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在這種經濟行為中,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壹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壹)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