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稅[2008]121號文件要求,母公司與子公司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向母公司提供資金的,母公司按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可在稅前扣除。
《營業稅問題解答(上)》營業稅稅目註釋中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的征稅範圍,貸款是指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都應視為貸款,按照“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
所以子公司要向母公司繳納營業稅,開具發票。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的,應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應為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
(壹)金融企業,5:1;
(2)其他企業為2: 1。符合統壹借款、統壹還款要求的,可以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壹借款統壹還款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第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第壹條規定,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代理統壹借款和還款。 財務公司承辦統借統還的委托貸款業務,向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