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積金結算書及匯總表。
2.營業執照或成立批準文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單位近期工資表。
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就業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花名冊》以及單位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就業文件。
6.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住房公積金的特點如下:
(1)普遍性,城鎮職工不論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水平、是否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除了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還要為職工繳納壹定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
(4)可退性:職工退休、退職,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戶籍遷出、定居國外的,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退還職工個人。
參考資料:
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法律法規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