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擁有1套住房且未償還相應住房貸款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40%。具體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合理確定。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
銀行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在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開立儲蓄賬戶或繳存住房公積金,其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需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30%,並作為購房首付款;
五、有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補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